黑人发〔2004〕158号 2004-12-09
各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党政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电明发〔200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确保这一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坚持“公开考录”原则,认真落实“四级统考”制度
我省自2002年实行省、市、县、乡四级统考以来,考试录用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未经考试录用和自行考试录用等违规行为。今后,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和实行公务员建制的部门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现职位空缺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时,必须全部纳入省级统一考试。各地和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各级党政机关执行考试录用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违规进人问题进行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黑人发〔2004〕50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队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
二、严格坚持“公平竞争”原则,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的范围和视野
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所有考生都有平等竞争机会。各地和各部门在上报2005年录用计划时要严格按照黑人发〔2004〕139号文件执行。坚决打破地域限制,严禁性别歧视。除专业性很强的岗位外,通常岗位不设专业限制。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按上述原则进行严格把关,使录用考试成为所有考生公平竞争的平台。
三、严格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强化“凡进必考”的监督和制约
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统一使用《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机关工作人员灵用通知书》的通知》(黑人发〔2004〕94号文件)要求,对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及时补办。要逐步建立省、市 (地)、县(市、区)三级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数据库,实现对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动态管理和逐级监管要与财政、教育、编制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进人”的监督和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