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纪律
http://www.hljsf.gov.cn   2007-9-28 13:03:38
 
 

  (一)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二)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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