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二)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