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司法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http://www.hljsf.gov.cn   2007-9-19 6:29:17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黑价联字[1997]17号

各市、行署物价局、财政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转发、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74号《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帮助,实行方便群众,有偿服务的原则,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本规定标准收费。
第三条 收费时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第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费的计价形式为: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收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时间长短,标的额大小,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乡镇法律工作者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 当事人自愿要求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非财产纠纷,每件收费10元至15元;
(二)婚烟纠纷(无论是否涉及财产分割),每件收费20元至50元;
(三)委托代理诉论,非诉论,按争议价额或金额收费;
1、 标的额不满千元的,每件收费30元至50元;
2、 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每件按标的额5%收费;
3、 标的额1.000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4%3%收费;
4、 标的额10.000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3%2%收费;
5、 标的额50.0001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2%收费;
6、 标的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按1.5%收费。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费由纠纷当事人预交。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员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建退还部分或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
第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单的法律咨询不收费。解答比较复杂,涉及财产关系,并提供相关资料法律咨询,每件收费20元至30元。
第八条 代写法律文书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一般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元至20元;
(二)各类诉讼、答辩状、申诉状,每件收费30元至50元;
(三)分单、遗嘱、赠与或其它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20元至50元;
(四)合同、契约,每件收费50元至100元。
第九条 民事行政代理按下列标准收取代理费:
(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0元至200元;
(二)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五条第(三)项收费;
(三)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鉴定费;
2、异地(省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3、诉讼代理过程中应由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由聘请与受聘方协商收费。
(一)公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每月收费300元至500元;
(二)小型企业的,每月收费500元至1000元;
(三)中型以上企业的,每月收费1000元至2000元;
(四) 聘请方与受聘方另有契约约定的,不受上述限制;
(五) 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受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一条 协助公证机关承办业务的,由公证机关统一收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量大小,从公证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最少不得低于公证收费的百分之二十。完成协办公证各项工作的按公证收费的50%70%提成。
第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见证业务的,每件收费150元至200元。经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者委托代理诉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以减、免收费: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二) 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三) 请求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 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 其他特珠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十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农垦、森工系统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的收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司法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办法>的通知》(黑司发[1990]1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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