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http://www.hljsf.gov.cn   2007-9-19 20:06:38
 

黑办发〔2007〕6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26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做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帮助罪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平安龙江”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坚持依法适用、规范办理的原则。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法定程序进行。
  3.坚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4.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地开展。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和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条件,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适当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省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社区矫正试点的各项工作。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综治办、省人大内司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考核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厅长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厅长任副主任。
各市(行署、系统)、县(市、区、管理局)在试点期间都要参照省级社区矫正组织模式建立社区矫正组织机构。试点的乡镇(街道、农场、林场)要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法委书记担任,综治、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农场、林场)司法所或司法分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矫正工作者由司法所或司法分局的工作人员、监狱或劳教民警、公安派出所的社区民警和社区工作者组成。
社会志愿者主要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三)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1.综治办参与协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实行目标管理。
2.人大内司委负责协调社区矫正地方立法、组织执法检查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3.人民法院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适用管制、减刑、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在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4.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地进行。
5.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要依法准确使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罪犯,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意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收监。
6.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7.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将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8.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9.编制部门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需要,努力为司法行政部门落实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编制。
10.财政部门要负责同级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1.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基层社区矫正组织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开创性工作,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和模式,还有许多不同于监禁矫正的困难和问题。因此,要坚持由点到面、不断总结、逐步推广的思路。各地、各单位在选择试点单位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党政领导重视程度高、支持力度大、基层司法所力量较强、社区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哈尔滨市香坊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牡丹江市东安区、佳木斯市向阳区、大庆市让胡路区、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农垦管理局的57个街道和农场作为我省第一批试点单位。待上述试点单位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直至在全省推开。
(二)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很强,面临的任务重、困难多、责任大。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试点地区的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对试点工作中出现和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特别是要切实解决好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要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和社会的广泛参与。因此,全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都要在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的同时,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公、检、法、司四家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程序不出问题,确保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要提高矫正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确保矫正质量的关键,各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试点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重点培训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应知应会的具体内容,尤其要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公正执法和廉洁自律意识。要逐步建立矫正人员初试资格考试、轮训制度、考核办法等教育培训体系,将教育培训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提高矫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五)要规范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各地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要严格掌握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确保全省在刑事法律的执行上做到高度统一。各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在对矫正对象的教育上,要以矫正对象的思想改造为重点,着力推行科学的矫正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增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上,全省要尽可能地保持一致,要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基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和杜绝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涉法涉诉问题。
(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各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在试点过程中,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尤其是要把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控制,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作为研究重点。要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梳理并形成符合我省特点的、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和矫正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七)要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关注程度高,群众敏感性强,需要赢得社会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和重要意义,宣传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和遵纪守法、重新做人的矫正对象典型,让全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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