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提供法律服务,并对委托事项及相关问题给予充分、及时、准确的提示、解答。在签订委托协议前应主动出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承办律师应主动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应一次性全部告知委托人关于本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和承办律师的身份信息、肖像信息,并同时告知投诉部门的联系方式。对于上述内容,律师事务所应以展板、电脑、宣传手册等方便群众知悉、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方式予以明示。 2、委托人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变更或增加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时也应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人应注意保留自己与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材料。 3、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让委托人了解自己在各个诉讼环节可能遇到的风险。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还应告知委托人下列内容: (1)律师服务必须依照法律,尊重事实、证据,不得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施加不正当的影响; (2)律师事务所是法律专业中介机构,不是争议裁决的法定机构,无权决定争议事项的裁判结果。 4、下列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或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持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持有《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的人员; (3)持有《实习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4)持有《律师助理工作证》的人员; (5)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 (6)律师执业证书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当年注册的人员; (7)在校全日制学生; (8)持有《公职律师证》、《公司律师证》的人员,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9)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 (10)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 (11)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或者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律师; (12)其他公民、社会组织。 5、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与签署委托书 决定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时,应当与该所签订一份聘请律师合同;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您与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 (1)合同应当约定具体而明确的您的事项。 (2)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您的要求,指定承办律师。 (3)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您的授权,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 (4)合同应当明确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受托人)的义务。 (5)合同应当明确您(委托人)的义务。 (6)合同应当约定您支付的律师费用。 (7)合同有效期限。 (8)委托双方的违约责任。 (9)委托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订立(聘请律师合同)的同时,应当签署委托书。主要包括具体的委托事项、律师的代理权限等内容。 6、应当向律师提供的情况和证据 在聘请律师时,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聘请律师的要求,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1)委托事项的概况及产生过程。 (2)委托事项所涉及的争议。 (3)与委托事项事实有关的证据和线索。 (4)委托律师的主要要求。 (5)承办律师提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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