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假冒伪劣产品也层出不穷。于是,有的商家在竞争过程中打出了“假一罚十”、“假一罚百”甚至“假一罚万”的承诺,以期重新唤醒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然而,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消灭假冒伪劣的条件还远不成熟。“假一罚十”的承诺能否兑现,消费者在购得假货之后能否据此要求商家作出十倍、百倍或更多的赔偿? 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来讲,“假一罚十”是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的一个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在对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时附加的条款,即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中,如果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应以相当于合同标的十倍的金额予以赔偿。因此,这种格式条款也是经营者邀请消费者共同约定的一种违约金的支付办法。 经营者因为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消费者因为害怕假冒伪劣产品的伤害而纷至沓来作出这样承诺的商家进行消费,以避免购买假货带来的伤害,而且一旦出现假货可以得到十倍、百倍的赔偿。因此,经营者在作出这样的承诺之后得到了十分可观的隐形利益。 “假一罚十”在民法中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是指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用人们的固有经验、标准或交易去衡量已经超出了人们所能认知、理解和承受的公平的概念。在“假一罚十”、“假一罚百”的承诺中,如果出现一件标的为10万的假货,商家就应作100万或1000万的赔偿,这种赔偿显然已经超出了人们所能认知、理解和承受的公平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假一罚十”的承诺是一种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条款。一旦撤销,从订立的开始便没有法律效力。“假一罚十”是可以要求变更的违约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商家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得到一倍的赔偿。因此,商家作出的“假一罚十”、“假一罚百”的违约金的承诺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根据这条规定,商家作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 “假一罚十”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综上所述,商家作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既是可撤销的行为,又是可变更的违约金规定,因此,商家就算是故意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也无法得到十倍、百倍、万倍的赔偿。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得到合理的赔偿,因此,商家作出这样的承诺其实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切忌被商家这种误导消费的承诺所迷惑,在消费时一定要辨明是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