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高限制就业 法院审宪法权案
http://www.hljsf.gov.cn   2007-9-27 6:07:29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刊登了招录行员的启事。其中第一项招录条件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从四川大学毕业的蒋韬因身高不符合规定而被拒之门外。蒋韬感到自己受到歧视,在其代理人、四川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周伟的鼓励下,于今年1月7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行政诉讼。蒋韬及代理人认为,人行成都分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律授权,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且专业和身高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限制招录人员的身高,这是对身高1.68米以下男性公民和身高1.55米以下女性公民平等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4月25日的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就被告招录的到底是公务员还是行员;被告的招录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原告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认为,自己只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其职员应是行员而不是公务员。招录行员是对其辖区人员实行的用工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在招录的前一天,人行成都分行曾再次刊登招录启事时,取消了限制身高的规定,而且注明“招录行员启事以本次为准”。原告在知道此启事的情况下,仍然放弃可能被录用的权利未去报名,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为证明此点,被告称在此次招录的行员中,就有3名身高在1.65米以下。原告代理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是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其招录的人员属行政编制,工资由财政拨付,当然应该是公务员。被告招录行员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务员招考权,与原告报名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人事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被告关于身高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最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庭审结束后,双方均对胜诉充满信心。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此案能被法院受理就是一件了不起的事,这是法院首次受理宪法平等权权利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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