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具体包括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等资格),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为了解决改革开放后法律服务需求高速增长与律师数量极度短缺的矛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早在1980年代初就在北京、辽宁、广东、福建等地的乡镇、街道里逐渐出现,司法部于198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些经验,并通过1987年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1991年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以及2000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部委规章正式确立了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地位。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6-8条的规定,成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需要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因行政许可法实施(此项考试司法部只于2000年组织了一次,后一直未组织)。此外,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则可以免试而通过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因行政许可法实施,此项许可目前已未施行)。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4年6月19日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形式对本项许可许可权予以确认(目前唯一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