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时应当承担的义务
http://www.hljsf.gov.cn   2007-9-27 19:30:31
 
    (一)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聘请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不得私自收取报酬和其他费用;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个人隐私和当事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情况;
  (三)出庭代理,应遵守审判、仲裁和调解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乡镇法律工作者名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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