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07]22号)的安排,定于今年8-12月份,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开展廉政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丰富多彩的廉政建设活动,努力促进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活动主题
学法律、扬正气,赞清廉、斥腐恶
三、参赛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人员以县级以上单位组队,每支队伍为3名参赛人员。
四、内容范围
本次竞赛活动的内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等(详细内容范围见附件)。
五、竞赛形式
(一)竞赛采取现场问答的方式进行,题目分为必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三种。
(二)竞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行组织。复赛和决赛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地点定在北京。
(三)竞赛题目由部竞赛活动组委会根据本次竞赛内容范围,统一组织编写学习参考题及参考答案,印发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各地根据学习参考题,自行组织本地区的初赛,决出一支代表队参加全国的复赛和决赛。
(四)复赛和决赛题目由部竞赛活动组委会在竞赛学习参考题范围内进行组题,并在竞赛内容范围内适当增加部分试题。
六、组织领导
司法部成立竞赛活动组委会,主任委员由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同志和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岳宣义同志担任,成员由部办公厅、政治部、法制宣传司和驻部监察局等有关司局领导担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厅、政治部、法制宣传司、驻部监察局以及部机关有关司局领导和人员组成,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部法制宣传司行业和部门工作指导处。
各地竞赛活动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政治部、纪委(纪检组)监察处(室)、法制宣传处负责组织,具体组织方式各地自行确定。
七、工作步骤
(一)8月下旬,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发出通知,确定竞赛内容和范围,各地根据通知要求进行动员发动。
(二)9月份,司法部竞赛活动组委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竞赛内容和范围,编写学习参考题和参考答案,印发全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
(三)10月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竞赛内容和学习参考题,组织干部职工学习。
(四)11月份,各省(区、市)组织进行本地区的初赛,决出一支代表本省(区、市)参加全国复赛的队伍。部竞赛活动组委会组织人员对各地初赛情况进行抽检。
(五)11月下旬以前,各省(区、市)报送代表本地参加全国复赛的队伍。12月中旬,由部竞赛活动组委会组织进行复赛和决赛。复赛分组进行,由抽签决定组别。通过复赛决出6支代表队参加决赛,决赛在复赛结束后第二天举行,通过决赛决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其余参加复赛的队伍为优胜奖。获奖队伍颁发奖牌、证书和纪念品。决赛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六)12月下旬,根据各地竞赛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组织奖评选,印发表彰决定,对竞赛组织奖获得者和竞赛优胜队伍进行表彰。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开展好廉政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作为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活动的组织机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廉政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动员发动工作,精心组织好本地区的初赛。
(三)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政治部、纪委(纪检组)、监察处(室)、法制宣传处具体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要在竞赛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竞赛每一阶段的工作,按时完成每一阶段的任务,确保竞赛活动稳步推进。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廉政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宣传,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活动的进展情况,宣传在活动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宣传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建设年氛围,扩大廉政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影响。
司法部竞赛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法制宣传司行业和部门工作指导处
刘汉银 徐嘉临 010-65205809 010-65205869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景佳佳 010-65205832
附件:廉政法律知识竞赛内容范围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件
廉政法律知识竞赛内容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
13、中国共产党章程(2002年11月14日)
1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
1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22日)
1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年3月28日)
18、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年11月21日)
19、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年7月9日)
20、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1月3 日)
21、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05年12月19日)
22、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2005年12月19日)
2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8日)
2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
25、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2005年5月1日)
26、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
27、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
28、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
29、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9日)
30、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3月13日)
31、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2003年6月9日、2005年8月19日)
3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7月6日)
3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04年3月19日)
3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3月19日)
35、司法部关于基层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1997年9月23日)
36、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2004年2月6日)
37、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2004年12月27日)
38、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2005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