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三十二期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通知
http://www.hljsf.gov.cn   2007-9-28 7:54: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筹)将于2007年11月26日-12月9日举办第三十二期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和条件

  参训学员须为律师事务所在职三级律师,公证处在职三级公证员或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满五年的现职律师、公证员,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坚持正常学习。

  二、 培训内容、师资、时间和名额分配

  1、 培训内容:本期培训班将主要开设以下课程:我国律师、公证工作发展状况及前景、涉外律师公证实务、律师法修改情况介绍、公证理论问题、物权法、企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培训班还将安排有关参观考察活动,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

  2、 培训师资:培训班将邀请司法部有关司局领导、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全国律协实务专家、高等院校及司法行政学院知名教授授课。司法部有关司局领导届时将组织学员进行座谈讨论,听取意见。

  3、 培训时间:共14天,2007年11月26日报到,11月27日开学,12月9日结业。

  4、 名额分配:本期培训班学员200名,其中律师113名,公证员87名(详见《学员名额分配表》)。如报名人数超过分配名额,请事先与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联系。

  三、 报名、入学办法

  请参训学员填写《学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一份由司法厅(局)留存,一份于2007年11月10日前传真至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随后将原件寄至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

  请各地司法厅(局)按本通知规定条件审查选派学员,并向其寄发《入学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事项》。

  四、 培训费用

  培训费 2800元(含住宿费、学杂费、活动费、餐费)。

  五、注意事项

  1、学员报到时,请携带一篇论文,论文需围绕物权法撰写,写作具体要求详见入学须知事项。我院将选出优秀论文汇编成论文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或在中国普法网中司法行政学院网页上刊登。

  2、学员报到时需携带入学通知书、单位介绍信、二张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

  3、报到时间:2007年11月26日(8:00-- 17:00)。

  4、报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

  5、有关招生及报名具体事宜,请与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联系。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

  邮政编码:100016

  联 系 人:李袁婕、李军

  电 话:(010)64678413

  传 真:(010)84512254

  附件:一、学员名额分配表

        二、学员报名登记表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律师学员名额分配表

省别

分配数

省别

分配数

省别

分配数

北京

天津

上海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山东

江苏

1

5

6

1

6

3

2

4

1

2

6

1

5

10

浙江

安徽

江西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云南

四川

贵州

广东

广西

福建

5

4

3

3

3

2

1

4

5

3

3

1

4

10

海南

西藏

重庆

兵团

3

1

2

3

合计

113

公证员学员名额分配表

省别

分配数

省别

分配数

省别

分配数

北京

天津

上海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山东

江苏

1

5

1

1

5

2

2

2

1

1

5

1

5

10

浙江

安徽

江西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云南

四川

贵州

广东

广西

福建

5

4

2

2

2

1

1

2

3

2

2

1

3

9

海南

西藏

重庆

兵团

2

1

2

1

合计

87

      

 

附件2

司法行政学院学员报名登记表

填表日期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

号码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行政职务

专业职务

工作单位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何时何校何系毕业

从事律师或公证工作年限

简历(包括法律培训经历):

所在单位意见:

(公章)                

同级司法局(处)意见:

(公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录取意见:

(公章)                

司法行政学院复核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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