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司许决字〔2007〕第68号
七台河市人民医院:
你们于2007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七台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登记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们提出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七台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登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同意七台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章程,同意张建明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陈先领为该所机构负责人。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