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司许决字〔2007〕第75号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
你们于2007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增加鉴定业务范围的申请》及提交的登记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们提出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增项登记,增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司法鉴定许可证》。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