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司通〔2000〕48号 2000-06-26
各市、行署司法局: 为更好地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加强对全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和规范,以确保鉴定质量,更好地为司法公正服务,省司法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程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的项目和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学 鉴定工作程序 案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决定并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不接受个人委托。 一、公、检、法机关,监狱和其他办案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应向具有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许可证的划片指定医院提交鉴定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注明鉴定目的和要求。 二、办案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及亲属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经办案机关同意并委托,可向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重新鉴定。 三、委托单位在出具鉴定委托书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被鉴定人及其家庭资料; 2.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后的精神表现和病史材料; 3.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的工作、学习、社交、生活、个性特点等方面正常与否的材料; 4.全部办案卷宗材料; 5.申请重新鉴定的,还要提交原鉴定书; 6.鉴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指定鉴定医院对办案机关的委托书和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首先审查是否是本辖区范围内的鉴定,然后看材料是否齐全,如需要补充材料的,由委托机关继续补充材料后认为符合鉴定要求的,可以受理,并约定鉴定时间,交纳鉴定费;如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鉴定或材料不全或委托机关不符合鉴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初鉴,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应不少于三人。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不少于五人。 六、鉴定前要依照回避制度确定鉴定组成员和鉴定组组长。委托机关或被鉴定人及其亲属认为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可提出回避要求,经指定医院查证属实的,鉴定人应当回避;鉴定组组长或指定医院认为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经指定医院查证属实的,鉴定人应当回避;鉴定人本人也可提出回避申请,经指定医院查证认定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鉴定人应当回避;对重新鉴定的鉴定人不仅要执行以上回避制定,而且实行原鉴定单位回避制度,即原初鉴指定医院的鉴定人,无论是否参加过该案的初鉴,在该案的重新鉴定中都应回避。 七、鉴定前组长组织鉴定组成员阅卷,了解案件及被鉴定人的有关情况。阅卷时要做好记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 八、鉴定时,鉴定组要指定一人记录,并负责收案、整理、订卷、归档所有此次鉴定形成的材料。 九、鉴定开始时,首先由委托机关办案人按鉴定组的要求,介绍有关情况。 十、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鉴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被鉴定人进行住院观察鉴定。鉴定中如需委托机关提供新的补充材料或认为需要其他学科会诊和检查的,可暂行鉴定中止,待委托机关送来新的补充材料或其他学科会诊诊断书和检查报告单到达后,鉴定继续进行。 十一、鉴定组根据卷宗材料和鉴定检查,充分讨论,作出司法鉴定结论,鉴定人如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分别记录在案。 十二、鉴定组组长指定鉴定组一名成员根据讨论内容和鉴定结论起草鉴定书,鉴定人在鉴定书底稿上签字。 十三、凡遇有极特殊难以出具鉴定结论的,经鉴定组讨论同意,可不出鉴定结论,报送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精神病学专家组审核同意后,送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组鉴定。 十四、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一般应在自鉴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完成并发出,鉴定书底稿要属鉴定人职称、姓名,还应加盖鉴定医院司法鉴定专用章。 十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一般在指定医院内进行,遇有极特殊情况,被鉴定人因躯体有病行动困难或委托机关有特别原因的,鉴定组可出诊鉴定。 十六、对缺席或死后鉴定,因无法进行十分重要的精神检查,只能根据有关证据进行推论,属文证审查,所以必须有委托机关确认的十分完整、可靠的证据材料方可进行,其鉴定结论应为鉴定意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缺席鉴定: 1.患有严重躯体疾病正在进行抢救,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 2.意识丧失,近期内不能恢复,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 十七、鉴定结束后,指定医院应将委托机关送交的鉴定卷宗及其他材料及时退还,并将每例鉴定所形成的材料存档,永久保存。 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的项目和主要内容 一、案由,主要指案件的性质; 二、委托鉴定单位、办案人; 三、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四、鉴定时间; 五、鉴定场所; 六、简要案情; 七、委托鉴定目的和要求; 八、委托鉴定依据:包括被鉴定人精神疾病的既往史、家庭史、生长个人史、生长发育、家庭和学校教育、生活经历及人格特征、婚姻生育史、躯体疾病史及审讯材料及扣押期间的表现等。调查材料要具体详实、真实、客观,同时应注明调查对象、调查人及资料来源。 九、检查所见:包括精神检查、心理检查、躯体检查、辅助检查。 十、分析说明:应讨论与确定被鉴定人的人格、智力、躯体疾病及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列出依据。 对刑事案件,要分析案件与病情的关系,论证被鉴定人在案发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无受损。如有受损,还要根据法律要求,阐明并区分被鉴定人在案发时是处于辨认障碍还是控制障碍,进而根据其病情以及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程度,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 对民事案件,要根据对被鉴定人的疾病诊断及其社会功能受损害程度,确定被鉴定人在民事活动中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进而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 对确定因果关系案件,要根据对被鉴定人的疾病诊断,结合病因与所患精神疾病的预后和转归,阐明对其心理社会功能的影响,并依据检查所见,提出对病情的基本估计和进一步治疗及处理意见。 十一、鉴定结论和建议:包括是否患有何种类型精神疾病,法定能力(或因果关系)状态及能力评定等级,及医疗监管建议。对结论为有精神疾病,而且不加监管对社会可能产生社会危害的一定要提出监管建议。 十二、鉴定书完成日期,指定医院司法鉴定专用章,同时注明鉴定人签字底稿已存档 。 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提高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质量,更好地为司法公正服务,现制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质量考核办法。 一、黑龙江省司法厅作为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省内各精神病院基层鉴定组织实行鉴定质量年度考核。 二、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组织鉴定质量的考核原则是:公开,实事求是,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进行。 三、考核办法:采用下基层检查、从终局鉴定中分析评判、组成专家组抽查鉴定卷宗、严格按标准打分的方法进行,最后排定综合名次。 四、具体考核以下内容: 1.通过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组的省内终局性鉴定,看各基层鉴定组的复鉴符合率。(每错一例扣2分) 2.通过到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组的省内终局性鉴定的数量,看各基层鉴定组的复鉴率。(5分) 3.通过省内终局性鉴定和组织专家组到各精神病院鉴定组抽查卷宗,看是否遵守鉴定程序,征求办案单位意见等形式检查。 (1) 各鉴定组是否制定并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和其他有关鉴定的规章制度。(15分) (2) 鉴定人是否熟练掌握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10分) (3) 鉴定中是否严格遵守3名以上经注册的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的规定。(5分) (4) 鉴定卷宗、文书证据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5分) (5) 是否按办案单位委托书的要求出具鉴定书,对委托中所做不到的要求是否对办案单位有明确解释或说明。(3分) (6) 鉴定书格式是否规范,用词是否科学准确严密。(7分) (7) 省检查指导组每年度要抽查每个基层鉴定组10个鉴定卷宗,检查鉴定质量。(10分) (8) 每年各基层鉴定组是否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司法鉴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是否按时按人数参加省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10分) (9) 各基层鉴定组是否每年都认真地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经验教训和分析、总结,是否有认真的年度司法鉴定工作总结。(5分) (10) 基层鉴定组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问题被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查处。(每发生一例扣10分,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处罚办法 :凡经省司法厅和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分室组织的司法鉴定工作检查中,基层鉴定组以上各项累计扣分达30分的,要给予黄牌警告;累计扣分达40分以上的,给予一年不予年检注册处分;累计扣分达50分以上的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给予一年不予年验注册处分;连续两年被扣分达40分以上的,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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