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以下执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
1、对劳教人员的减期、提前解教等奖励;
2、对劳教人员的延期等决定;
3、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4、对劳教人员的试工、试学、试农;
5、其它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有关的事项。
(二)对以下事项要向劳教人员和来所接见的亲属公开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1、对劳教人员的记分考核、分级处遇;
2、选举、批准劳教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3、劳教人员生活、医疗、教育等经费的收、支情况;
4、其他与劳教人员权益有关的事项。
(三)对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或他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人员公布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