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初审)
http://www.hljsf.gov.cn   2008-4-2 15:10:49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0项、《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第13条


工作流程:


 
作者:本站管理员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编辑:本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