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初审)
http://www.hljsf.gov.cn   2008-4-2 15:10:05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2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8条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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