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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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 12:46:31
办理依据:
《公证法》第
41
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
36
条、
38
条
工作流程:
作者:本站管理员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编辑:本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