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行政处罚)
http://www.hljsf.gov.cn   2008-4-2 12:46:31
 

办理依据:


《公证法》第41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36条、38


工作流程: 


 
作者:本站管理员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编辑:本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