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行政处罚)
http://www.hljsf.gov.cn   2008-4-2 12:40:30
 

办理依据:


《公证法》第42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9条、31


工作流程:


 
作者:本站管理员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编辑:本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