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景强 摄
2008年4月24日,省司法厅举行全省市地间法律援助协作公约签字仪式。 此次仪式是为了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降低办案成本,本着“对等、互利、协商、效率”的原则,各市(行署)级法律援助机构缔结协作公约。
有关法律援助协作事项主要包含受援条件审查、办理案件的调查取证、非诉讼调解、文书送达、代为执行等。各缔约的市(行署)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在严格审查受援条件,就上述协作事项应以正式书面公函形式委托。委托函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间和其他要求。
受托方接到委托函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委托事宜。受托事项无法办理或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的,应及时回复委托方,但不得以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为由拒绝提供协作。
缔约的市(行署)级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应当定期相互交流法律援助协作方面的信息,通报各机构承办典型案例和工作开展情况。为对方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
在协作办案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特殊情况由双方请示共同的上级部门决定。
需异地提供协作的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由市(行署)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办理有关协作手续。受托的市(行署)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履行协作义务。
协议签署后,将更加方便贫困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政府也将更有效地利用法律资源和节约财政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的构建。
|